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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现在的位置:业绩展示 历时六载 正义终得实现-某管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省检察院抗诉胜诉 发表于:2016-1-12 【编者按】在我国诉讼中当事人不讲诚信,撒谎耍赖情形时有发生。但事实总归是事实,权利人如果能坚持不懈努力争取,使正义昭雪的可能性很大。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前不久收到一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书,一个绍兴客户终于证明其是被冤枉的,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了货,被告应当支付货款。花了六年时间,终于拨云见日。但是回过来思考本案,如果管桩公司能从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采取一些措施,本案如此长久的诉讼就不会发生了。 【案件过程回顾】 浙江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承揽了绍兴永米格纺织有限公司厂房、研发楼、辅助车间的施工业务,需要定购管桩。2006年10月,该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赵某代表其与浙江某管桩公司签订了《预应力管桩加工供货合同》,约定管桩公司自2006年10月19日开始供应给工程公司管桩,价格为每米53元(含运输价)。至2006年11月28日,管桩公司供货完毕。2006年12月27日,工程公司的技术负责人李某与管桩公司进行结算,双方确认计价管桩数量为21727米,总价为1151531元。管桩公司的总经理发现结算单上仅有李某的签字,效力有瑕疵,遂找到赵某补签字,并自己保存了这张由赵某签字的结算单。2006年10月至2009年1月期间,工程公司支付了80万元,尚欠351531元。双方为此打起了官司。 一审中,工程公司否认与管桩公司有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根据赵某与管桩公司签订的《预应力管桩加工供货合同》,认定管桩公司与赵子良间有合同关系,而与工程公司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管桩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取了建设施工有关的资料,证明赵某系涉案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代表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法院据此认定管桩公司与工程公司有合同关系。但是由于管桩公司仅提供了技术负责人李某签字的结算单,法院认为李某不能代表工程公司结算,以管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与工程公司所发生管桩定作业务总额,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管桩公司取得二审败诉判决书后,总经理发现败诉的原因是仅有李某签字的结算单不能证明工程公司欠款的事实,想到自己手里有项目经理赵某签字的结算单。于是管桩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项目经理赵某签字的决算书复印件。浙江高院审查后认为该复印件与管桩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决算书不一致,真实性难以确认,不予采信,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此后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接受了管桩公司的委托,开始办理此案。根据了解到的情况,侯律师协助管桩公司向建设档案馆调取了只有管桩公司为该工程提供管桩的证明材料,而且该材料是工程公司自己制作的。侯律师代表管桩公司以有新证据为由再次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但浙江高院认为已申请了一次再审,不能再次审查,迟迟不予答复。 无奈之下,侯律师向二审法院院长提出监督申请,石沉大海,没有任何回音。随后向绍兴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绍兴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确有错误,应予以纠正,向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浙江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了管桩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述】 本案的最重要的焦点问题为:(1)管桩公司与工程公司是否存在承揽合同关系;(2)双方如果存在合同关系,工程公司应支付给管桩公司的款项是多少。 1、书面合同至关重要,是证明交易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最重要证据。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口头合同大量存在,一旦发生争议,将导致双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原告方如何主张权利,都将无法确定。所以交易过程中要重视签订书面的合同文本。 本案中遇到的问题是建筑施工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为了减轻法律责任,甚至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由技术负责人、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项目经理等以个人名义与材料提供商、包工头等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发生争议时,权利人需要证明签字的个人可以代表施工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否则将无法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目前建筑施工行业普遍存在乱象丛生的客观情况下,权利人应当具有很强的权利意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集尽可能多的证据材料,防止施工单位恶意诉讼,拖延耍赖。 2、权利人需要高度重视交易合同的管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即交易、产权、财务。交易涉及的主要是合同问题。要把合同法律风险充分防范起来,就需要从交易方的选择、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履行完毕一直到合同争议的处理等各个环节用过程化管理的方法,从细节着手,建立管理体系,才能达到目标。 本案中发生近六年的诉讼,其实回过头来看,如果不考虑合同文本签订瑕疵的问题,直接原因在于管桩公司的总经理自己保存了有项目经理赵某签字的决算书,且未在二审中提交给法院。如果管桩公司的总经理把这个关键性文件提交给了法院,诉讼必然终结于此。追究深层次原因,是管桩公司没有完备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造成的。 如果有合同档案管理制度,且得到严格执行。一旦发生诉讼,直接将合同档案调取提交给律师,胜诉的保障就大了很多。 3、细节是魔鬼。很多诉讼都是命悬于一线,为何?关键在于企业有没有建立有效法律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看似不能直接给企业带来效益,但是的确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免疫系统,能持续获得盈利的坚固城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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