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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现在的位置:股东法律风险 离婚时“夫妻公司”股权的分配 发表于:2015-10-10 1、夫妻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分割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仅有夫妻二人两个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夫妻持股比例却不一定是各为50%,但这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对该公司股权归属的约定。不论工商登记中关于夫妻持股比例约定如何,该公司的资产仍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公司股权仍应遵循平均分配即各占50%的分配原则。
确定分配比例是第一步,接下来更为重要的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昔日相濡以沫、共同奋斗的夫妻能不能继续扮演好合作伙伴的角色呢? (1)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继续共同经营,那么应当明确各自的持股比例,并履行股份变动的相关手续;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其本身没有经营能力,股权可以全部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无经营能力一方获得相应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夫妻双方不愿意再与对方共同经营,此时应当由双方就股权的经济补偿进行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股权,出价低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原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4)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那么应遵循公司解散的相关规定,主要是进行清算,偿还债务,最后就剩余资产进行平均分配。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分割
该一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丈夫一方还是妻子一方,该公司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平等地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追索权。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按照约定处理,但注意保护债权人利益。(参照《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双方达不成一致时,有多种分配方法: (1)一人公司股东一方配偶不愿继续经营,另一方配偶也不愿意接手的,则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后解散。若有剩余资产,则平等分配给双方当事人; (2)双方均想要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3)双方均想获得公司股权而不愿意获得经济补偿,并且又不愿意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则由双方竞价,由出价高者取得一人公司股权,另一方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有一方不愿意竞价,则应当判令解散公司。有剩余资产的再进行平等分配; (4)双方对于股权分配给谁没有异议,但对于补偿价格有异议。对于此种情形,则可以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
随着越来越多的天价股权分割案进入到普通人的视野中,股权这个财产类别的分割与处理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厘清公司与股权的性质,和谐处理股东之间的关系,是离婚股权分割减少纠纷的重大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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