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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土地增值税征缴的税务筹划
发表于:2015-9-28

土地使用权是企业或个人在投资过程中经常涉及的一项重要财产,而土地使用权一旦流转,就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征缴会成为企业改制重组的重大障碍,所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对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仔细筹划,防范法律风险。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将结合相关文件对企业改制中土地增值税征缴法律风险做以下分析。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规定自201511日至20171231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但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1、企业整体改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且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合并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2)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 

3)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分立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 

2)原企业投资主体与分立后的企业投资主体相同; 

3)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4、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的行为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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