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公 告
2013年 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减免税申请人合法权益,提高通关效率,现就杭州关区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等手续(含变更、撤销、补办),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以下简称《2009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材料和《杭州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须知》(见附件,仅限杭州关区使用);同时减免税申请人应将上述备案、审批等业务涉及的申请表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进行预录入打印后提交主管海关。
二、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以下简称《准予担保证明》);不准予担保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决定》。
三、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需要办理延长税款担保期限手续的,应当在《准予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申请。
主管海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延长担保期限的决定。准予延长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证明》;不准予延长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决定》。
四、对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结转、补税、主体变更、退运出口、解除监管、贷款抵押、年报等后续管理业务及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业务,减免税申请人应按《减免税管理办法》和《2009年第8号公告》的要求填写后续管理业务申请表,并同时向主管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业务涉及的减免税进出口货物清单;
(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进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三)申请海关核发后续管理各种证明(函、通知)及其它单证的有关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009年第8号公告》未规定的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补税、主体变更)相关报表格式,仍可使用《杭州海关公告2007年第1号》附件中的《企业主体变更申请表》和《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同时减免税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的后续管理业务申请表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进行预录入打印后提交主管海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减免税管理办法》(杭州海关公告2004年第1号附件4)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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