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 2005年11月15日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法规基础。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依照协议约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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