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8日,杭州市律协公司证券委员会在西溪海外海宾馆三楼海上明月厅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就公司诉讼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由杭州中院瞿静法官做了专题讲座,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诉讼审判的理念及特点、公司诉讼中的类型化问题及审判原则。

1、公司诉讼的理念及特点。公司诉讼的裁判理念主要为:强调外观主义原则、司法的有限救济原则、宽缓和灵活的审判方式。其中强调外观主义原则的确立系商事行为稳定性及效率性的内在要求使然,其要求判断效力时应运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非公司法。司法的有限救济原则要求尊重当事人的自我决定,保护、尊重独立人格,因为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多为程序性纠纷;同时,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司法介入,如:解散诉讼、公司代表诉讼。宽缓和灵活的审判方式则是由商事活动的特点决定的。商事活动对于效率的追求高于对于公平的追求,多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压缩审理周期自然成为题中之义。当前公司诉讼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诉讼的形式多样性,如: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间接确认其股东身份;非典型化公司诉讼,这主要是由区域经济的特色决定的,家庭式企业具有人合性的特点,同时,未构建公司法意义上的治理结构;立案审查的特殊性;公司诉讼调解的特殊性,公司诉讼调解率低于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比例;利益衡量原则,即外部利益高于内部利益,公司股东及普通员工的利益高于董、监、高的利益。
2、类型化问题及其认识。(1)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公司委曾邀请最高院刘敏法官主讲《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其中涉及该部分内容,具体详见公司委第二次会议综述)。对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认定共经历了几个阶段:无效说;有效说与无效说并存;不笼统认定为无效,区分情况对待(涉及上市公司的认定为无效)。(2)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判断效力,成立生效主义为原则、批准生效主义或者登记生效主义为例外;股权转让的同意程序与优先购买程序,涉及对“同等条件”的界定、一股二卖时的合同效力等问题;股权转让阴阳合同问题,实际交易价格以阴合同为准,如果阳合同规避相关法律,则合同可能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股东会决议强制转让股权的效力问题,瞿法官认为:自由转让为基本原则,但公司章程具备约束力,对股东离职强制转让股权的特别约定也应有效。(3)股权确认问题。包括如何认定股东身份(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以及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之后委员会主任王欣律师对2011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2012年的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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